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0:19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明确的。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
规定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对于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卓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