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转省物价局通知 部分药品有最高零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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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1:53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昨天,南京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规定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并自即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