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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校园伤害事故立法引来本报众多读者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3:13 扬子晚报

  本报讯本报不久前独家报道“我省将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消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连日来,众多读者通过本报96096新闻热线、手机短信或来信,对已在本报公示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建言献策。在收到的近百项立法建议中,一些观点引人注目。

  立法化解孩子“出事”引发的纠纷

  “孩子进校门,家长放宽心!”这是长期以来不少家长的普遍心态。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却让学校与家长头痛。南京某法院法官徐先生在投给本报的信中说,仅以南京为例,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外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已占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总数的一半以上,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相关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的呈逐渐上升趋势。

  然而,徐先生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却并不健全,相关界定比较模糊。引发纠纷后,法院审判中往往对过错定性和量刑尺度很难把握,在事实认定、责任承担和如何赔偿等问题处理上,很容易发生偏差。为此,他呼吁,立法机关应加快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对于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校园伤害案件,应当准确界定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使得法官能明确地定性量刑,以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10种“情形”的免责还需细化

  《条例(送审稿)》规定的学校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0种特殊情况中,有一条是“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然而,不少读者对此规定提出不同的看法。读者赵女士说,上学、放学途中,这个界定比较模糊,到底从哪儿到哪儿算是“途中”呢?比如学生在学校大门口,还没有进校门,是不是就属于“途中”,学校就不管了;读者王先生说,很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都是在校门口发生的,不少孩子午休或课后往往都在校门口附近活动,而校门口又大多在闹市区大街边,如果学生在此地发生意外,学校该不该负责?如果规定的不明确,很容易让人误解学生“没进校大门”就是“上学放学途中”,而学校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因此,必须对此作出准确规定。

  参与集体活动引起的伤害谁负责

  镇江读者胡先生来电诉说一件让他很想不通的事,其在读初一的儿子,今年初的一个星期五的下午,要参加班级组织的篮球比赛,因学校早一天就通知他自带篮球参赛,想不到当天早上上学时给忘了。中午想起后便急忙返回家中取球,在赶回学校的路上不慎摔成了小腿骨折,在医院治疗一个多月,花了近万元。他找到学校时,学校认为此事故与学校没有多大关系,只是象征性地给了400元慰问费。为此,胡先生很不服气。他认为,孩子参加球赛,是学校事先定的事情,虽说孩子忘了带球,是回家拿球时发生的事故,但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有因果关系,对此学校并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因此胡先生建议,《条例(送审稿)》应进一步细化中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可能受到各种情形的意外伤害责任认定,特别是增加参加体育活动时安全防范与责任认定的规定。(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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