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医保:再就业竟须自己补足 不就业倒由政府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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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下岗职工退休前10个月找了份工,办退休手续时不料遇怪事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广州医保政策有关规定不鼓励大龄下岗职工积极再就业?近日,广州市退休职工老吴在申办医疗保险时,就遇到这样的“怪事”。 老吴原是一家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9月因企业转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时
广州规定,要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有一定的缴费年限(10年)要求。为解决医保正式实施(即2001年12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以及退休(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在职职工,能相应补足10年的缴费义务,保障退休后有正常医保,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要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像老吴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时离退休不足10年的职工,原单位要尽责任,按规定应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这笔钱可待其正式办理时再缴交。事实上,原单位也按规定向他计发了78个月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加上老吴在原单位已参保5个月,要满足10年时限,还剩37个月过渡性保险金要缴交。 问题就出在这37个月上。为解决退休时失业等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实际困难,广州又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医保办法实施前满25年的“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交。老吴已符合25年的条件,如他退休时失业,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退休,符合资助条件。可由于老吴退休前再就业了,不属“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这部分保险金需由他自己补足。老吴很多旧同事退休前没有再就业,有政府资助。而他,除就业几个月期间要交社保费外,此前没有工作的20多个月也要补足。一算,他要比很多旧同事多交5000多元,再就业这10个月不但“白干了”,还要“倒贴”。老吴觉得不合理,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关职能部门也承认,这种规定有一定不合理之处,但没有新政策之前,只能“依法办事”。 据老吴了解,像他这种情况广州还有不少。他有些不解:2001年开始实施的政策,既然有不合理之处,为何四五年还未完善?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