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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由定点医院垫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1:15 新晚报

  哈报网讯(记者 董艳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根据近日下发的《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了定点医院,农民看病也可像城里人享受“医保”一样,由定点医院垫付应该补偿的医药费。

  据了解,县(市、区)级定点医院(省、市级除外)需实施垫付制,即由定点
医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住院费用实施初步审核,按照补偿方案直接支付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定点医院补偿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核、报销。

  根据《意见》定点医院对“参合”患者的常用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必须公开,“参合”农民住院期间费用要实行一日清单制,应将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告知病人。定点医院需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及有关医疗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行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及特殊医用耗材需告知患者或者家属,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对于使用《药物目录》以外药品未经患者同意的、诱导“参合”农民过度医疗的定点医院,经查实后,将给予通报批评,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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