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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8月1日起对10类缺陷食品实施三级召回,尚属我国首次致命缺陷食品须24小时召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9:1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张彩平)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种在美国等国家广泛应用的召回制度本市将于8月1日起正式推行。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

  借鉴发达国家召回制度

  据悉,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管理产品质量的常用手段,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在多项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已应用到食品、药品、汽车等多种可能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缺陷食品频繁查处,为消除这些缺陷食品可能带来的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在本市建立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显得尤为紧迫。

  根据《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召回的是进入本市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判断缺陷食品以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可产生健康安全隐患为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缺陷食品召回行动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履行召回义务,负责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缺陷食品分两种方式召回

  缺陷食品通过两种方式召回,(一)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报告或投诉,或者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主动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二)责令召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应当主动召回的情形但其未实施主动召回,或者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一级、二级缺陷食品的情形,认为必要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达到预期效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缺陷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弥补了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以事后惩戒为主的不足;充分体现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积极作为。

  ■解读

  “召回”食品分10类

  (一)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六)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的食品。

  (七)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

  (八)非法添加药物及非食用化学成分的食品。

  (九)含有对特定人群有害的物质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的食品。

  (十)其他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召回”食品分3级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分三个级别:(一)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比较大的缺陷食品。

  (二)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缺陷食品的,应当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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