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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领导就人防工程管理条例实施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9:25 河北日报

  --柳宝全就《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24日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副省长柳宝全就《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新形势下,我省出台《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柳宝全:人民防空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防空建设在巩固国防和服务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人民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构建

和谐社会、建设
宜居城市
不可或缺的内容。《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人防工程安全,提高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确保城市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不被破坏,避免因为维护与使用人防工程不当而突发恶性事故。而且将对我省的人防工程建设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对城市地下空间的保护和城市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记者:《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柳宝全:《人防工程管理条例》共27条,主要包涵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与使用管理两方面内容。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标准和经费保障方式;在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精神以及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对维护与使用人防工程过程中的拆除、改造人防工程和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内进行施工等活动,设定了事前管理方式和事后监督行为;对报废人防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当前,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发等活动中存在随意拆除、改造人防工程等现象,请问《人防工程管理条例》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哪些规定?

  柳宝全:当前我省已建成的人防工程有数百万平方米,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发等活动中,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坏了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致使工程质量下降、渗漏水严重,事故隐患增加。为此,《人防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从事以上活动的,应当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按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记者:《人防工程管理条例》对平时开发使用人防工程给予什么优惠政策?

  柳宝全:国家鼓励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就是要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挖掘人防工程的潜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服务。为此条例规定,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已经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增设地面附属设施所需的用地,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民用电价收费。

  记者:贯彻实施《人防工程管理条例》应做好哪些工作?

  柳宝全:各级人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并将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执证上岗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确保其准确应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省人防办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标准进行调研论证,尽早出台与之配套的政策标准。要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人防工程维护与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条例的管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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