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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详细探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9:33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6月8日电(黄懿清杨金志)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在判决一起离婚案件的同时,为保障不和儿子生活的张先生的探视权,对探视的时间和地点都作了精准的规定:每月第一周日、第三周日上午8时从前妻丁女士住所接走儿子,于当天下午5时将儿子送回丁女士住所。

  据了解,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权”,这在我国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中还很少见。审
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但是该权利却往往难以实现,执行起来更是不易。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时间和方式,有利于探视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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