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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保金融两机构加强合作 对违反环评或“三同时”企业不予贷款  环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贷款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0:43 中国环境报

  胡早 高士媛

  本报讯从现在开始,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在山西省所有银行申请贷款将受到制约;而积极治理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各级银行将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山西省环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
护政策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严肃查处,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查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通报。对环保工程(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虽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负责审批项目的环保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在环保执法检查中,对于违反国家禁令擅自生产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产品的企业及污染严重、没有治理能力的企业,除依法予以关闭或停止生产外,要将处理决定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环保部门要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调整信贷投向、化解信贷风险的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贷款审查时,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停止贷款支持。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不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通知”强调,各级金融部门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不予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必须在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对企业提供贷款。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山西省环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把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山西省环保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涉及企业或个人的各种行政许可、环保处罚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便于银行掌握企业的环保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要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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