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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十一五"顺利展开 市出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2:3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向全市各级部门印发了《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参与“十一五”大建设项目各方的责任。

  我市“十一五”大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如今已如火如荼展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市出台了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拆迁、安置工作
领导不力,责任制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在拆迁、安置中野蛮操作,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未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暗箱造作、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履行公布、公示程序的;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引发群众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经费不及时足额发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等,将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各级发展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能,依法组织实施有关评审、审查、审核、审批及检查、验收活动。有违反规定,受理、评审、审核、审批投资项目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违反规定,征收规费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等,将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同时,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的;对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不力的等,将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对建设单位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凡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竣工后三年内须返工、进行重大维修的等,将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责任。

  (孟德平 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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