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托运丢失消费者获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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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5:0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陈骏/通讯员 刘晓玉 本报讯 陈先生价值3000元的货物托运丢失,货运公司只愿按运费的3倍赔偿。近日,鲤城区12315投诉台受理一起快运茶叶丢失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消费者获货运公司1000元赔偿金。
5月14日,消费者李先生将3公斤茶叶通过市区一家快运公司寄往广东,茶叶寄出后广东方面始终没收到货,经查,寄出的货物已丢失。李先生认为货运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当场要求该公司赔偿3000元损失。而该快运公司称,由于在托运前双方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只能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即81元。双方各执一词。 鲤城区12315的相关工作人员称,货运公司“按托运费的3倍赔偿”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货运公司同意赔偿李先生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