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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十大精品案例"今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5:14 海峡网-厦门晚报

  “5000万天价索赔案”、“大树砸死游客” 等案例入选

  

2005年"十大精品案例"今出炉

  本报讯 今天上午,市中级法院隆重表彰2005年 “十大精品案例”,包括“大树砸死游客”、“5000万天价索赔案”在内的诸多“厦门第一案”入选。

  市中级法院的负责人说,希望这些“万里挑一”的案件能产生“引擎效应”,对今后全市的审判工作起到“指挥棒”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迅速递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案件关系民生,影响重大。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运用证据断案?如何成功理解一些新的审判理念?另外,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如何统一执法标准……全社会都在盯着法院,法官有时也觉得茫然。

  为此,从去年底以来,市中级法院从2005年度生效的36778起案件中,经层层筛选,最终推出“十大精品案例”。

  这些案件多为新类型案件,但它们并非体现“人咬狗”的个别现象,而是反映“狗咬人”的普遍现象;或者是社会关注度大、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而办案法官灵活运用审判技巧,准确运用证据和法律,使得判例具有相当的指导性和前瞻性。

  

2005年"十大精品案例"今出炉

  案例一

  大水冲走散步夫妻引发5000万元索赔案

  入选关键词:

  情与法的平衡

  2002年3月4日晚,李大林、许淑贞夫妻沿富屯溪河道行走时,恰遇上游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发电,夫妇俩被大水冲走。4天后,李大林的遗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败。

  法院认定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对李大林和许淑贞夫妻之死没有过错;但因继续放水导致李大林的遗体高度腐败,法院要求水电厂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 法官说法

  2004年4月,福建省高级法院指定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市中级法院指定郑承茂法官主审。

  “这真是一场情与法的考验。”昨日,郑承茂感叹道,“刚刚接手案件时,我对原告一家的遭遇也是充满同情。”

  这是一个子慈母孝的好家庭。李大林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妻子许淑贞是个老师,夫妻非常恩爱。他们的一双儿女都“各有建树”。女儿说,事发近两年来,她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她作为主要股东和负责人的两家公司不能正常运作,因此蒙受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为了给父母讨个说法,悲愤的儿女甚至不惜花重金,开出一个获赔可能性几乎为零的天价赔偿:5165.4万元。另外,对于李大林80多岁的老母来说,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也是无以比拟的。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我有了理性认识。”郑承茂与合议庭的其他法官曾经驻扎案发地三天,他们重走了李大林、许淑贞夫妇的散步路线:从他们住处可以看到富屯溪随时可能放水,长长的河道确实多处立起警示牌,证人也证明警示牌并非事后补立的……。他们还到南平市的法院、公安局和安全监督局进行了调查。

  案件事实已经大白,但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也令法官们踌躇了许久。

  “法官不同于公民包括学者,法官必须理性、中立,在适用法律时才能不被个人情感所左右。”郑承茂说,此案给他许多启示。

  ■ 专家点评

  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官司,引起全国上下的极大关注。

  “高电压”属于“高压”,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原则”,即不论被告是否有过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都得承担赔偿责任。而水电厂利用地势落差形成的高水压是否属于“高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界也有分歧。本案从事实和法律方面作出详尽说明,确认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本案也是厦门、乃至福建省迄今为止最高额的精神抚慰金判例,而判决理由——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对李大林的遗体高度腐败存有间接故意,或许也是司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案例二

  大树折断砸死游客案

  入选关键词

  处理旅游纠纷的范本

  去年5月5日,张渊携妻带女,参加了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当天下午,张渊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倒地,随后死亡。

  法院判定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55万元,其中被告之一牛姆林旅游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责任。

  ■ 法官说法

  本案是天气突变导致的意外事故,还是人为过错?旅客同伴的证言究竟有多大的证明力?旅行社和景点管理者责任如何分担?

  办案法官——思明区法院的郑文雅说,办了十几年的案子,第一次遇上这么“难产”的判决书:案情复杂争议极大,司法理解众说纷纭,而且前无古人可“借鉴”。

  郑文雅查找了大量资料,甚至还动用了庞大的同学网,从上海搜罗到一个雷击的相似案例作参考。在理清头绪后,郑文雅陷入判决书中无法自拔,好几个晚上写到凌晨三四点而浑然未觉。

  本案确认了旅游同伴的证言效力,也确立了“无意思联络”的过错方——旅行社和景点管理者的责任比例。

  ■ 专家点评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逻辑严谨、内容详实、焦点突出、说理充分,成为“十大精品案例”毫无争议。据悉,被告一方将这份判决书带回永春后,当地法院还装订成册,让每个法官人手一份。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黄金周”的推行,旅游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在事实认定和两被告侵权责任的分担方面,也起了范例的作用。

  案例三

  老板以公司旗号诈骗

  入选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

  何革伟,厦门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初,他在公司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能力预付款的前提下,却开出优惠条件,与他人签订服装代理协议,骗得15.96万美元货款,全部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何革伟非法占有15.96万美元货款的目的很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罪。

  ■ 法官说法

  本案究竟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在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的起刑点通常比相应的自然人犯罪要高,处罚的尺度也轻得多,因此一些被告人在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时,常以单位犯罪自我辩护。

  主审法官黄冬阳说,何革伟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行为,确实极具迷惑性。黄冬阳认为,汇利公司实际上已经由何革伟一人“说了算”,他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他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也已经混同,汇利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法院作出结论,在汇利公司与何革伟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何革伟以公司名义诈骗,且占有大部分赃物,应该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非单位犯罪。

  ■ 专家点评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是一个法律难题。本案中,法官开创性地将民商中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运用到刑法审判中,对法院审理今后类似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刑法公司犯罪制度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案

  入选关键词

  确立“10年”地价

  2000年10月份,张×水向厦信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商场,每平方米5650元。当时合同约定商场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但产权证却载明只有40年。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得退还10年的地价款。

  ■ 法官说法

  海沧区法院的李加胜说,开发商确实“虚报”了1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这种过错应遭到法律惩罚。然而,地价是包含在房价里的,该如何把它剥开单独“定价”,目前法无明文规定。

  原被告双方分歧极大,另有10多名购房者也情绪激动,因为他们也购买了厦信发公司开发的商场。本案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张×水认为,开发商是欺诈,“缩水”10年的商场实际上减值20%,他们要求开发商返还五分之一的购房款。而开发商却认为,土地年限减少10年未必会产生影响,因为国家会不会收回到期的土地使用权,那是40年后才能确认的事。

  李加胜把握了本案的平衡点:购房价包括了建筑成本、地段等等诸多因素,其中惟有地价与土地年限直接对应,土地年限减少了,地价也应相应减少,也就是说,应该以地价而非购房价为基础来处理本案。

  ■ 专家点评

  本案以返还地价方式判令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既体现了合同责任,也符合公平原则,既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拒不支付前妻百万补偿案

  入选关键词

  执行须全社会共同助力

  2001年4月20日,吴×雀与妻子吴×月签下离婚协议,吴×雀将部分房产交给吴×月,并答应每个月付给她1000元抚养费,另外还支付前妻100万元的补偿费。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得到两级法院的确认。

  但是,吴×雀拒不付钱,因此被法院施以刑事处罚。为此,吴×雀不得不与前妻达成了和解协议,家属赶紧帮他筹来50万元。

  ■ 法官说法

  由于吴×雀长期在北京做生意,湖里区法院起初委托北京丰台区法院代为执行。后来,丰台区法院告知吴×雀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湖里区法院的陈健斌说,类似的案件往往极易陷入“休克”境地,幸好双方当事人曾经是夫妻,妻子对丈夫的经济往来“了然于胸”。

  陈健斌找来吴×月,在她的帮助及法院的调查下,执行法官发现吴×雀2003年收了120多万元的货款,又收了41万余元的工程款,所有钱款都是判决生效之后付给吴×雀的。另外,他还有一部挂了他人的名字的佳美轿车。

  据此,法院认定吴×雀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严重。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吴×雀成为网上通缉犯,再也逃不出恢恢法网。

  陈健斌说,“当事人一定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社会也应该积极助力,法院判决才能真正兑现。”

  ■ 专家点评

  “执行难”“法律白条”早已成为社会顽疾。本案成功启动了多方“联动”体系:其一是当事人的参与,其二是公安、检察部门的配合,最终啃下一个执行“堡垒”。

  

2005年"十大精品案例"今出炉

  其他精品案例快读

  案例六

  逾期交房案

  (主审法官:中级法院张超)

  2001年8月,黄女士向厦门源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依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得在2002年12月28日交房。然而,直到2003年5月15日,黄女士才实际接受了这套房子。如何确认开发商的逾期交房时间,成为本案焦点。本案对免责事由进行了确认,比如必须证明台风、暴雨会影响施工才构成“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必须是“不可预见”才能免责等等。它对处理类似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七

  网上不正当竞争案

  (主审法官:中级法院林勤)

  2004年8月,厦门莱恩迪贸易公司发现同行——厦门贝丝汀化妆品公司的网页,与他们的网站相似,因此诉之法庭。法院认为,“贝丝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与网页制作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新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它不同于常见的以诋毁方式的不正当竞争。法官认为,侵权人将同行信息当作自己的东西,意在让人混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案例八

  非法经营人民币5000万

  (主审法官:思明区法院江玉华)

  陈芬侨居新加坡,从2003年1月至3月间,陈芬在厦门市和古田县两地开立或控制32个账户,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外汇,数额高达5000多万元人民币。侨居新加坡的中国公民陈芬被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在当前地下钱庄日益猖獗的形势下,本案具有警示和指导的意义。

  案例九

  土地拍卖案

  (主审法官:中级法院纪荣典)

  2004年4月30日,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公司通过竞拍,购得厦门国际银行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一块土地,但国际银行未将拍卖情况告知土地原主——债务人建联房地产公司。后来,建联房地产公司还给厦门国际银行800万元,取回该地块。曙辉房地产公司因此告到法院,希望获得这块拍卖土地。但是,曙辉房地产公司的诉求最终被驳回。本案复杂、典型、新颖,它也提醒人们: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案例十

  偷盗井盖案

  (主审法官:同安区法院陈芹菜)

  2005年5月,江西人张学明偷盗10个井盖(价值2650元),获利450元,最终被法院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5年。对于偷盗井盖行为的罪名认定,历来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破坏公共设施罪,还有的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在审理中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介定了罪名,也成为处理这类案件的“示范”。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王池(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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