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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导游劳动关系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5:34 深圳晚报

  临时导游劳动关系起纷争

  有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导游公司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提起诉讼业界认为该案结果将成为社会导游劳动关系认定的“标本”

  《临时导游工伤谁来埋单》追踪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本报去年所报道的社会导游工伤案(见去年9月8日报道《临时导游工伤谁来埋单》)再起纷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涉案的深圳市中×导游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公司与受伤导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前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社会导游出工受伤无人赔偿

  该案的当事人米先生是一名社会导游,他于2003年在深圳市中×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与该公司签订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2004年11月19日,米先生接到中×导游服务公司的通知,要为某旅行社带一个肇庆团。11月20日早晨,米先生在接团地点白石洲附近遭人抢劫,身体受伤。事后,米先生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于去年3月作出裁定,认定米先生与导游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是劳动合同,因此所涉赔偿属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米先生的起诉也因此被驳回。一审裁定出来后,当事方针对谁与导游米先生存在劳动关系有很大分歧,因为法院认定谁与导游建立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谁该为导游的工伤负责。此案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引起争议

  去年11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米先生受伤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的作出意味着导游服务公司要为米先生的工伤埋单,导游服务公司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前日庭审时,导游服务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导游签的是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公司和导游之间没有一分钱工资往来,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诉时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都确认米先生和导游公司签订的《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书》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劳动关系成立,《工伤认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米先生也认为自己和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了管理合同书,平时服从该公司的管理,旅行社需要导游时,也是导游公司和自己谈价钱,并派自己去带团,因此自己和导游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此案结果具有“标本”意义

  记者了解到,该案在社会导游群体中颇受关注,不少人认为该案的最终结果将为社会导游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参照。据介绍,目前深圳有数千名社会导游,他们一般都是在导游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然后再通过导游公司接活。但是,他们的劳动关系却一直不明确,导游公司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仅收取中介费,和社会导游之间并没有工资往来,因此社会导游并不是他们的员工;而临时请人的旅行社则认为自己是通过导游公司请的导游,这样一种临时关系不可能成为劳动关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名社会导游都提出,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应规定,明确他们的劳动关系。据了解,目前重庆、海南等地已有相关规定出台,明确社会导游不隶属旅行社,而是与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订立劳动关系。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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