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好心收养卖艺女被判拐骗儿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3:01 重庆晚报

  本报讯在街头看杂技表演,对挨骂的卖艺女孩萌生同情,悄悄将其带回家———丰都县的张淑芬(化名)就这样犯下拐骗儿童罪,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查,今年3月15日,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杂技表演团来到丰都县都督乡表演,37岁的张淑芬一直在旁边观看。她对杂技团里10岁的女孩马春丽(化名)心生怜爱。马春丽长相乖巧可爱,让没有孩子的张淑芬越看越喜欢。

  表演中,杂技团的老板不断呵斥责骂马春丽,这让张淑芬越发同情马春丽,她萌生了偷偷收养马春丽的想法。中午休息间隙,张淑芬乘杂技团老板不注意,凑到马春丽跟前说:“这里不好耍,阿姨请你到阿姨那里去耍……”她将马春丽悄悄地带回了武平镇太平场自己的家中。

  杂技团重新开始表演时,老板严俸忠发现台柱子马春丽不见了,当即向警方报案。张淑芬得知后,认为自己是出于“爱心”收养小春丽,并非为钱,就心安理得地把马春丽留在家中。

  两天后,丰都县警方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张淑芬和小春丽。经过劝说,张淑芬才意识到自己已构成拐骗儿童的行为,遂主动把小春丽交了出来。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称,拐骗儿童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欺哄、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致使不满十四岁的男女儿童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儿童健康生活、成长合法权利,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孩、女孩;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欺哄、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拐骗儿童的行为,致被拐骗儿童离开家庭或者离开监护人;行为人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犯罪对象也有针对其家庭、监护人的欺哄、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达到拐骗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的拐骗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拐骗的目的是收养、使唤、奴役;一般没有出卖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 张勇 通讯员 王维)网络编辑:甘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