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能力产煤最高罚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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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3:56 山西晚报 | |||||||||
本报6月9日讯 (记者 郑书成)今日记者从省煤炭工业局获悉,为吸取左云新井矿难教训,从现在起,煤矿超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管部门除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外,还要对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为禁止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今后,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得扩建。 据悉,发生特大透水事故的左云县新井煤矿,核准年生产能力只有9万吨,去年产量
今后,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得扩建;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生产能力逐矿核定火工品供应数量,通知公安部门按月供给,不得一年一次性供应;发现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制止并书面通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查处。 为加强监管,今后,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对两成以上所辖煤矿进行现场抽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乡级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如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不符合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情形,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