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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名院徽遭盗用中科院获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4:1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通讯员陈坚)院名、院徽和领导题词均遭盗用的中国科学院,近日在海淀法院一审获赔30万元。

  中科院诉称,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与该院无任何关系的公司,但该公司却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设施、网站及广告中使用中科院名称和院徽,并使用中科院院长路甬祥为该院的题词,广泛宣称其系“唯一与中国科学院合作”的公司,欺骗社会
公众。认为中科弘天弘公司行为已侵犯自己名誉权在内的多项权利,中科院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中科弘天弘公司称,他们使用中科院名称、院徽以及题词已经过中科院持股80%的中科院科技服务公司授权,并已支付了使用费,可视为已经过中科院同意,故该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该公司认为中科院所获题词著作权应归属作者而非中科院。但本案第三人中科院科技服务公司表示自己与中科院互为独立法人,不能代表中科院表达意思,该公司从未授权中科弘天弘公司使用涉案院名、院徽和题词。

  法院认定,中科院对其名称、院徽和相关题词享有著作权;题词已成为中科院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区分的重要标志,中科弘天弘公司对题词的不当使用对中科院名誉产生了不良影响;中科院科技服务公司无权对中科院名称、院徽、题词等予以处分,但中科弘天弘公司每年向中科院科技服务公司支付10万元价款,实际即为中科院科技服务公司许可中科弘天弘公司使用涉案院名、院徽和题词,该公司在其过错范围之内应与中科弘天弘公司共同向中科院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令中科弘天弘公司公开道歉,并与中科院科技服务公司共同赔偿中科院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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