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初莲花被判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4:1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王悦)因标价不清,周先生状告易初莲花超市和伊利公司欺诈,索赔“时间损失费”等近万元。昨天,丰台法院认定易初莲花和伊利销售方式存在共同过错,赔偿周先生500元。 去年12月9日,周先生在易初莲花六里桥店购买了伊利公司北京乳品厂生产的伊利牌酸奶两袋,每袋内有2组共8杯酸奶。超市内未包装成袋的1组4杯酸奶标价为5.6元,周先生
法院认为,易初莲花未标注每袋酸奶的价格,而且在每袋酸奶的外包装袋上写有“扫两次”字样,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销售方式由易初莲花超市与伊利公司共同决定,因此伊利公司与易初莲花在销售方式上存在共同过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