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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7:21 新浪网

  2005年11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了原告郭晓瑾的8张肖像图片。现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新浪公司在其商业网站上未经许可刊登原告郭晓瑾的肖像,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对此新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郭晓瑾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为履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新浪网特此声
明:新浪网由于刊登原告郭晓瑾的肖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新浪网诚恳向郭晓瑾致歉。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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