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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观察]企业的安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07: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对一起事故案例的法律思考

  前不久,某工人在企业发生的一次事故中丧生,企业按规定对死者家属给予了赔偿,可死者家属却认为企业的工伤赔偿不合理,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因协商不成,死者家属把企业告上法庭。

  家属称,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而企业却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存在重大过错,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企业则辩称,他们是国有企业,工人入厂时就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后来,因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而被判败诉,按法院的判决对家属增加了赔偿金额。

  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众多的事故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企业忽视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员工缺少安全意识才导致事故发生的。笔者认为,企业不愿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其原因有二,一是企业急功近利,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花时间、延长劳动周期、增加成本;二是企业存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小心一点,就不会发生事故。殊不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经济利益受损失不说,而且,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的责任人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矿山安全法》也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应该说,我国目前已逐步建立起了劳动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利。

  受事故伤害者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

  《安全生产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在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正是基于此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获得赔偿的。现在许多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都是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以及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以至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等,都是企业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劳动者很少有发言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给那些安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提起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提醒事故受害者,要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付赔偿。

  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事故法律纠纷的举证责任

  众所周知,打官司讲证据,不管说什么,主张什么,都要提供有效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上述案例中的企业由于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混乱,导致关键时刻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这是败诉的关键所在。

  虽然我国有关民事法律并未对工伤事故的举证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着生产资料要素的配置权,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和奖惩权。一般认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被管理者,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劳动者(弱者)的保护,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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