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审偷渡案 韩国航线偷渡案3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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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10:09 石家庄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冬子通讯员刘旭)6月6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该案发生在我省首条海上国际客运航线——秦皇岛至韩国仁川航线上,4名组织偷渡者中的3人被判有期徒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偷渡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黑龙江省双城市农民张云(化名)打算到韩国打工,
随后,李艳慧和本案另一被告人康敬(男,汉族,沈阳市个体户)与韩国籍被告人陈在雨取得联系。3人商定用虚假的职业身份和购货协议书,骗取赴韩国进行商务考察的签证牟利。 李艳慧拿到张云的护照、身份证、照片等办理签证所需资料之后,与康敬一起将资料交给了陈在雨。陈还为张云编造了沈阳市富源砖瓦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骗取了韩国的商务考察签证。 2005年11月22日,张云从沈阳乘坐陈在雨、姜昌元(男,朝鲜族,大学文化,无业)租用的面包车,同另外两名准备偷渡的女子(另案处理)一同到达秦皇岛,准备乘秦皇岛至仁川的“郁金香”号客船偷渡去韩国。途中,姜昌元为陈在雨担任翻译。 23日13时,张云企图登船出境,在接受检查员询问时,因神色慌张,说话含糊不清,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而被查获。被告人陈在雨、姜昌元也被边防检查人员抓获。同年12月16日,康敬、李艳慧在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雨、姜昌元、李艳慧、康敬以营利为目的,以虚假手段骗取签证,组织中国公民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艳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陈在雨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驱逐出境;姜昌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康敬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还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