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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明确 房产税税额不同期限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12:0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近日,南京市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应纳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应纳税款在5万元(含5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应纳税款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季缴纳。车船使用税纳
税期限: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代征的税款,在车辆年检时一次性征收,对按公安部门规定两年年检一次的车辆,在车辆年检时征收当年税款,同时补征上年度税款。企、事业单位的应税车船,于当年1月份征收车船使用税。对纳税数额较大,一次缴纳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按半年或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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