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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食品”召回,江苏暂不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12:06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进入上海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都将被纳入实施召回的范围。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我省相关部门暂时还没有跟进出台同类型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多头的情况依然存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江苏密切关注上海的制
定以及实施情况。但是目前江苏还没有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而且上海对于食品的各个管理环节,比较江苏而言更为单一,即农林部门管田间源头、质监部门管生产、流通环节则均属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畴。但目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主要单位,负责牵头工商、卫生监督所等19个主要部门,但自身并没有执法权。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对待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时,不同的职能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惩罚的尺度也是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就质监部门而言,出现食品质量问题,会依据检测结果,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处罚条款来执行处罚;而工商和消协则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因欺诈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尺度的不同导致同一案件的赔偿数额会存在较大差别。(金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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