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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政绩”,40个乡政府遭抢不报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2:32 光明网

  从2月份直到现在,河南漯河市警方一直在侦破一起跨地区作案的恶性案件。这个犯罪团伙专门对乡镇政府实施偷盗抢劫,作案40多起,非法获得赃款赃物价值约50多万元,致使10名受害人不同程度伤残。目前已抓获犯罪团伙18人中的11人。

  然而,在侦破过程中,办案人员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很多乡镇政府在失窃后不主动报案,甚至矢口否认被盗。

  这个犯罪团伙曾经一个晚上连抢两个乡政府。年初时,他们先驱车到漯河市大刘乡政府,趁着夜色潜入政府大院。值班的乡党委书记被打伤,准备为职工发福利的2万元进了歹徒的腰包,甚至书记的手机也难逃厄运。

  洗劫大刘乡政府之后,这伙人又顺路来到紧邻的空冢郭乡政府,同样无人看守。他们从这里盗走了电脑、电视机等物品。

  许多乡镇政府不报案,助长了歹徒的嚣张气焰。据了解,犯罪分子曾经在周口市某乡政府作案时,打伤了一名值班的副乡长,然后打洞进入隔壁的乡长办公室,盗走了2万多元现金。民警侦查时,受伤的副乡长承认被打,然而乡长却无论如何不承认被盗。

  记者在调查时,遇到了和办案人员相同的问题,阻力不仅来自乡镇政府,甚至主办此案的警方也开始低调处理。

  究竟什么原因致使许多乡镇政府“有案不报”?有办案人员分析说,一是涉及到乡镇领导的政绩问题;二是领导们的心理问题;三是担心“人言可畏”,一些领导不愿意“丑事外传”。

  “漯河地区就有许多被抢的乡镇政府没有报案,他们害怕领导追究责任。”睢县公安局一位办案人员透露。据了解,乡镇负责人都是治安防范的责任牵头人,怕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河南省2005年8月份通过的《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在一年内不得被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乡镇的书记称:“乡镇里也是如此,一级一级往下抓,治安情况和一把手的政绩挂钩。”从其中依稀可以发现“政绩”和“瞒报”的关系。

  提及这40多家乡镇政府被盗抢,却不主动报案时,有人说:“当某些官员的良知、责任和正义感被盗走时,如何才能‘追’回来呢?”“追求这样的‘治安先进’还有必要吗?”(《法制早报》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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