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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重庆律师需进京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4:25 重庆晨报

  我市死刑二审案全部开庭审,死刑复核权即将收归最高法,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学术角度谈看法

  话题一荩荩复核权收归能减少死刑?

  市高院刑二庭卢君庭长:控制死刑数量这并非是设立复核程序的主要目的。死刑复
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严肃态度。从实践上讲,有利于纠正死刑判决的偏差与错误,保证案件质量,有效控制适用死刑的数量。

  市检察院公诉处李建超副处长:坚持少杀、慎杀是死刑适用的基本理念。比如现在,检察院对死缓案件抗诉比以前少,除了法院判决越来越准确外,检察院对死刑的认识也有改变。可杀可不杀的,一般不杀,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复核权收归可以统一死刑标准,今后对死刑的判决就只有最高法院一个出口、一个标准了。

  话题二荩荩需在全国设立复核分院?

  市律协刘星全副会长:司法的特征就是亲历性,法官应当面见当事人。设立死刑复核分院,不仅方便死刑复核法官提讯被告人,还极大方便控辩双方,有利于听到更多的声音,查清案件事实。

  市检察院公诉处李建超副处长:目前看来,设立分院的可能性不大。但我个人认为,设分院是最好的方案。一个复核分院管辖若干省,如派驻上海或南京的分院管辖华东各省,这样不仅能有效避免地方干扰,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市高院刑二庭卢君庭长:为应对复核案件的巨增,最高法院已新成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专司死刑复核,但相关的准备工作还很多。我个人估计,大约明年上半年,最高法将收回死刑复核权。因此短期内,最高法应该不会设立分院或巡回法院。

  话题三荩荩复核死刑是否需开庭?

  市律协刘星全副会长:现行法律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极为简略,刑事诉讼法中仅有短短的4条。死刑复核是死刑犯寻求司法救济的特殊手段,作为特别程序,死刑复核应该开庭审理。也就是说,死刑案件应该实行三审制。

  市高院刑二庭卢君庭长:死刑复核是独立的审理必经程序。依据现有法律,没有设置死刑复核开庭程序,从司法成本、工作量和可能性等考虑,也很难实现全面开庭。但我个人认为,在全面审查中,设立相对公开的程序更好。

  市检察院公诉处李建超副处长: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死刑复核开庭不现实。但复核中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重新、全面的审查。

  话题四荩荩复核应否听控辩意见?

  卢君和李建超都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应受检察院监督。同时,应允许辩护律师在复核阶段将书面意见交到最高法院,或亲自进京反映情况,进行辩护。

  刘星全: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让律师充分介入复核程序,应立法确立辩护律师无条件的阅卷权、可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有权申请调取控方证据,且律师会见时不能被监听。

  话题五荩荩死刑是否应速裁速决?

  刘星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均规定了诉讼期限,但独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作规定,极不利于迅速、及时地复核死刑案件,导致对被告羁押时间过长。因此,应当设立时间不能太短的复核期限。为慎重起见,建议设置复核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李建超:期限的不确定性状态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我认为,死刑复核也应有个比较原则的期限规定,还应在特殊情况下可延期(如有重大的新证据或被告有重大立功检举等情形),但延期的条件必须要严格。

  卢君:期限实质上是效率问题,在最重要的生命权面前,效率应该服从案件质量。所以,死刑案件不应规定时间,否则会对案件的公正产生影响,国外很多国家也不规定期限,例如美国的死刑案件从起诉到执行平均耗时超过10年。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也可以督促法官积极履职。且任何法官都希望又快又准确地把案子审结。本报记者肖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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