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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背后看检察院“荒唐”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7:29 新华网

  新华网6月7日报道了发生在海南临高县的一件怪事:。理由竟是“当时检察院没有书面文本”。

  司法文书的送达,是法律文书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院决定不立案,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原因,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天内申请复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控告人的控告,检察机关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送达控告人,否则就违反了办案程序。

  临高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以“当时检察院没有书面文本”为由,拖了一年半时间才将本应该15天之内送达的司法文书送达控告人。这样的理由很荒唐。如果一个学生没有作业本和笔,是不是可以此为由,不做作业?一个企业没有劳动合同文本,是不是也可以此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即使这个“荒唐”的理由在当时确实存在,但未必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该检察院就一直没有书面的司法文本吗? 如果真是这样,那真得好好查查,还有多少应该按期送达的司法文书还没有送达?该检察院在案件审查、归档方面,是不是存在问题?

  临高县检察院的做法,不是简单的迟送了一份司法文书的问题,而是把法律视为儿戏,是对威严法律的极不尊重。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时效限制,可在这样的办案检察官眼里,法律时效是可以任意伸缩的。这种做法,影响了当事人及时行使合法权益,往往成为当事人不服执法部门裁决的理由。

  虽然最终当事人收到了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司法文书,这在实体上是公正的,但在程序上却明显违法。法律的公正,包括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两者缺一不可。实践证明,一些案件之所以出现问题,大部分是程序违法。

  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送达制度,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意识,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就要严格依程序法办事,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从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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