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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开发商抵押进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7:42 潇湘晨报

  在入住3年后,长沙市新开铺万事佳·景园600余户业主有110户没能拿到房产证,因为他们的房子已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如果开发商不解除抵押,银行很可能按程序收回这110套商品房进行拍卖。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万事佳·景园的业主们近日开始了集体维权行动。

  业主 真正的房主还不是我们

  自从得知自己的房子早就被万事佳·景园开发商抵押给银行(抵押期为1年)后,65岁的肖国其(化名)已经好几个月没能睡上一个安稳觉。“我们出了所有的买房钱,也和开发商办好了正常手续,但真正的房屋主人还不是我们。”肖担心开发商如果不和银行解除抵押,万一其倒闭,自己的房子随时将被银行收走。

  与肖国其遭遇同样尴尬的还有其他109户业主,他们多在2003年前后购房,并且大部分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交房后270天内业主可以领到房产证。但如今早已超过这一规定期限,业主们经多方调查才发现了破绽。“我们事先完全不知情。”在一家网络论坛上,小区住户发出了如此感叹:“一辈子最大的错误就是买了万事佳的房。”

  应对 受损业主准备集体诉讼

  前日和昨日,110户业主凑在小区花园中集中填写资料准备集体诉讼,小区内一片喧哗,业主逢人便诉说苦衷。每位业主还准备了一式四份的起诉书,附加购房合同以及发票复印件。

  业主凌女士说,下一步,业主们还将推选委托诉讼代表和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业主们不会乱来,一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另外,我们希望职能部门重视业主们的呼声,尽早从中协商督促开发商解决问题。”

  开发商 年底前逐步解决问题

  长沙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沙市目前仅有“万事佳·景园”一个开发项目。记者前日前往该公司办公室,被告知“领导不在”。在小区办公室门口的玻璃门上,贴着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公告,上面“郑重”声明:“我公司经营状况一切正常,因在经营过程中与银行的正常借贷关系,会随着工作程序而逐步处理完毕,请各业主放心。”

  昨日下午,该公司办公室一位姓李的主任在电话中向记者解释说,房屋抵押手续是2003年楼盘开发时办理的,由于当时抵押合同是一年一签,并且中间没有解除抵押,因此延续到了2006年。对于今年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是否还要银行继续延期,李表示,银行不可能将住户的房子收走,因为“目前公司的股东正在协商,尽最大努力,年底前分两批解决住户的房屋产权问题”。

  “开发商如果要在近期内与银行解除抵押,该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居民普遍担心的是,大家目前都无法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希望对该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

  产权交易中心 停办万事佳业务

  前日,记者来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此前,该中心已接到万事佳小区诸多业主的投诉,许多业主来到该中心法规科,将自己尚未进行合同备案的房屋进行登记。“进行登记的目的,是将这些房子先‘保护’起来,不被开发商再次用作其他途径。”

  交易中心负责人认为,若开发商先将楼盘卖给业主,又没有按规定进行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转而继续向银行抵押贷款,那就涉嫌“一房多卖”。该负责人分析,110套房屋被抵押进银行,数量较多,违规情况罕见,“从目前情况看,不排除开发商还有其他违规之处。在问题没有查清前,我们即日起停止办理该楼盘的所有业务”。

  记者随同业主代表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南门口支行,该银行暂不愿接受采访。随即,业主又前往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目前,该大队已对此立案侦查。

  律师 开发商行为涉嫌违法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认为,开发商没有依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其行为违法。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只要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依法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受人依法可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于抵押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必须为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不能用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抵押。用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抵押,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并由他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他人成为抵押人,其系抵押债务人。开发商对已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将其抵押,除非该商品房所有权人愿意为开发商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

  部分业主的购房时间可能在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之后,那么作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开发商在出卖时应将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买受人,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房。开发商没有告知这一情况而致使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系欺诈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对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一赔一”。

  本报记者 龙 源 实习生 莫 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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