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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年度十大精品案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9:12 海峡网-厦门日报

  精选自2005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36778件案件——

  我市法院年度十大精品案出炉

  核心提示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里,新类型案件、法庭上的“疑难杂症”层出不穷,法官该怎么判?昨日,我市法院2005年度十大精品案正式出炉。据悉,这些“千里挑一”的案件将为今后我市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指导,并在审判理念上给全市法官以启示。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介绍,今年的十大精品案件是从2005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36778件案件中评选出的,这些案件对类案、新案的审理,对正确适用法律、运用证据判案,对引入新的审判理念方面都具有示范性。

  

我市法院年度十大精品案出炉

  虚假信息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升温,购房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新华社发)

  案例1、树倒砸死游客

  

  旅行社景点分担责任

  张×在参加了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时,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倒地,随后死亡。法院判定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55万元,其中被告之一牛姆林旅游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责任。此案确立了两个过错方——旅行社和景点管理者的责任比例。旅游纠纷日益增多,此案在事实认定和两被告侵权责任的分担方面,也起了范例的作用。

  案例2、我省最高额

  精神抚慰金判例:25万元

  2002年3月4日晚,李大林、许淑贞夫妻沿富屯溪河道行走时,恰遇上游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发电,夫妇俩被大水冲走。4天后,李大林的遗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败。死者家属提出了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要求。法院认定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对李大林和许淑贞夫妻之死没有过错;但因继续放水导致李大林的遗体高度腐败,法院要求水电厂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这是厦门乃至福建省迄今为止最高额的精神抚慰金判例。

  案例3、土地年限“缩水”

  

  开发商退还地价款

  张先生向厦信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店面,当时合同约定商场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但产权证却载明只有40年。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得退还10年的地价款。如何把地价从房价中剥开单独“定价”﹖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法官把握了本案的平衡点:购房价包括诸多因素,其中惟有地价与土地年限直接对应,因此以地价而非购房价为基础来处理此案。

  案例4、逾期交房

  

  开发商须提供免责证明

  黄女士向厦门源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依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得在2002年12月28日交房。然而,直到2003年5月15日,黄女士才实际接受了这套房子。如何确认开发商的逾期交房时间?本案对免责事由进行了确认,比如必须证明台风、暴雨会影响施工才构成“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必须是“不可预见”才能免责等。它对处理类似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5、克隆同行网页

  

  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4年8月,厦门莱恩迪贸易公司发现同行——厦门贝丝汀化妆品公司的网页,与他们的网站相似,因此诉诸法庭。法院认为,“贝丝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与网页制作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此案是一起比较少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侵权人将同行信息直接克隆,意在达到让人混淆的目的。

  案例6、转让债权

  

  应征得债务人同意

  2004年4月30日,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公司通过竞拍,购得厦门国际银行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一块土地,但国际银行未将拍卖情况告知土地原主——债务人建联房地产公司。后来,建联房地产公司还给厦门国际银行800万元,取回该地块。曙辉房地产公司因此告到法院,希望获得这块拍卖土地。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无效,因此,曙辉房地产公司的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案例7、老板打公司旗号诈骗

  

  属个人犯罪

  2004年初,厦门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何革伟在公司负债累累的前提下,与他人签订服装代理协议,骗得15.96万美元货款后挥霍一空。何革伟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行为,确实极具迷惑性。法院认为,在汇利公司与何革伟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何革伟以公司名义诈骗,且占有大部分赃物,应该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非单位犯罪。

  案例8、经营地下钱庄

  

  判刑处罚金

  陈芬侨居新加坡,从2003年1月至3月间,陈芬在厦门市和古田县两地开立或控制32个账户,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外汇,数额高达5000多万元人民币。陈芬被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在当前地下钱庄日益猖獗的形势下,此案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9、偷盗窨井盖

  

  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5年5月,张×明偷了10个窨井盖,获利450元,最终被法院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5年。对于偷盗井盖行为的罪名认定向来存在争议,此案审理明确介定了罪名,纠正了类似案件以盗窃罪定罪的倾向,成为处理这类案件的“示范”。

  案例10、不履行离婚协议

  

  受刑事处罚

  2001年4月20日,吴×雀与妻子吴×月签下离婚协议,吴×雀将部分房产交给吴×月,支付前妻100万元的补偿费,每个月付抚养费。离婚协议的内容得到两级法院的确认。但是,吴×雀拒不付钱,因此被法院施以刑事处罚。吴×雀不得不与前妻达成了和解协议,家属赶紧帮他筹来50万元。“执行难”“法律白条”早已成为社会顽疾。本案成功启动了多方“联动”体系,一方面积极动员当事人参与,再加上公安、检察部门的配合,使被执行人的财产真相大白,最终使得这种“赖账”行为得到严惩。

  新闻背景

  十大精品案是如何评出的

  为确保此次评选的有效性,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了评选机构,由审判委员会组成评选委员会,设两个评选小组,其中专业组成员由中院相应业务庭和基层法院相应业务庭的负责人或资深法官组成。精品案的评选采用评委们投票方式进行,每位评委表明自己意见的同时须对所选案件进行评议,讲明推选理由,然后再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原则,依次进行评选。

  精品案的评选尺度是什么?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介绍,此次评选有四大标准:1.规范性。审理或执行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认定事实清楚,归纳争议焦点准确,证据运用明确,说理透彻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普遍性、典型性。类型新颖、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的难度或属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系列案件,或在具体程序的运用上有一定的典型性。3.合法性、准确性。实体审理中能准确把握相关立法原则或法律精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措施得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4.指导性、前瞻性。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证据的运用、法律适用、法学理论的运用等方面有所创新、发展和突破。

  郝勇称,我市两级法院将通过精品案件的示范作用,提高法院处理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的能力,是厦门市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例如,10个精品案件中2个精品案涉及房地产,这类案件涉讼人数众多、涉及的行业多、类型广。这2个案件从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相统一,对我市法院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建设平安厦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深远意义。

  本报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王池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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