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单穴墓占地不超1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09:4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长沙将在全市农村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市)今年内要选择1至2个有条件的和已经实行了强制火化区的乡镇农村进行公益性墓地建设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良性发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意见》要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应当选择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可耕地,
不得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墓地。要朝生态型、园林型方向发展,使之集祭祀功能和园林功能于一体。要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和死亡率,避免大规模兴建,不得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转变为经营性墓地,变相捞取收入。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单穴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不得修建永固性墓穴。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乡村,县(市)和乡(镇)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投入。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后,向当地村民筹集部分资金,所筹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墓地建设和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严格遵守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家族墓地;禁止利用公益性墓地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要加强墓区土地管理,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程放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