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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由采访权案引出的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日前的一则消息称,沪上某报记者起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拒绝采访、信息不公开一案,随着该记者的撤诉,使这起据称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戛然而止”。案子撤了,但问题并非就不存在了。这一案件的提出,说它是维护公众知情权不可多得的公益诉讼已是不争的事实。

  案件的提出起码告诉我们,作为记者,针对一些社会问题采访有关部门是其法定的
职责和权利,而政府部门亦有拒绝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权利,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的“权利”行为涉及的都不仅仅是单方面的利益,还关系到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公开一定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尊重并支持上述主体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当然也包括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公民这一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应该成为政府的基本义务。那么,公民的知情权又如何实现呢?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着“政务公开”的原则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披露政府工作信息,公民对一些政策、法规不了解,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咨询。与此同时,作为传播媒介的新闻机构,更是一条最便捷、最有效的公民“知情”渠道。

  我们知道,记者的采访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而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类最新信息的认知,更多的时候他们充当着官方与公民沟通的媒介,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采访权的保护等同于对公民知情权的维护。

  官司撤了,但我们依然相信这一案件无论对各级政府、司法界、新闻界还是普通公民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法律对政府部门拒绝媒体采访的行为是否予以认可;政府对公共信息是否具有垄断权;这种“垄断”是否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变相剥夺?

  公众要求对政府信息的“知情”,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或他人隐私,不便向媒体透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本应公开的政务,有关部门则应考虑如何做得更好,这是对政府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

  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就一再强调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上也屡次建议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用意何在?一方面,它是对公民知情权、社会监督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的肯定;另一方面,它也是杜绝腐败,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有力保障。“打造‘阳光’政府”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政务公开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民意”、“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正成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的立足点。公民渴望了解政府的信息,说明他们关心着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反之,公民对政府的行为一概充耳不闻、视而不见,那么,对任何一级政府来说,恐怕都是另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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