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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法治考量人大“个案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0: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报道,沈阳一副厅级干部涉嫌“嫖娼”事件经由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

  针对一个具体的个案,一次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人数如此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这种原本罕见的现象让人不得不重提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
个案监督。

  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但人大能不能以个案的形式实施监督,却历来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论题。支持者主张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反对者认为个案监督缺乏法律依据,违背司法独立原则。争论相持不下,但实践中地方人大越来越热衷于个案监督却已成事实。

  笔者以为,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人大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个案监督存在一定的必要性。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司法机关对人事和财政尚缺乏自主权,司法过程容易受到地方、行政的不当干预,司法本身的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这决定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对法院而言,由于上级监督存在机制虚置,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受限,加之内部监督机制如错案追究等又不健全,因而谋求体制外的监督途径成为必然选择。

  人大作为司法系统外的独立机关,可以利用其超然的地位,通过对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不仅能够使一些错误的案件得到纠正,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个案上的公正;同时也是对司法活动的一种鞭策和支持,督促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司法权,从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可以说,个案监督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监督机制的缺失,有利于法治的顺畅发展。

  在理论上,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人大是国家司法权的权力来源,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运作进行监督也是顺理成章。只不过宪法和法律对这种监督的方式、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才使得许多人对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危险性效果产生忧虑。

  不可否认,个案监督体现了人大权力对司法的强势介入,在革除司法不公弊端的同时,也容易伤害到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因而其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但这显然不是否定个案监督的理由。事实上,是因为个案监督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才造成人们担心人大个案监督权力的滥用,担心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

人大代表“外行监督内行”,担心大量的个案监督会让法院疲于应付。现实中个案监督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监督的随意性、监督途径不规范、程序监督不够等,也是由于缺乏详细的操作规程。因此,目前问题的关键是应该通过立法将个案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

  由于个案监督在现有的司法救济外开辟了一种新的救济途径,为了防止其过于干涉司法独立,理应通过单独的立法进行规范,对监督的范围、主体、方式、原则、程序及责任等作出制度安排。比如:准确界定“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不能将个案监督无限泛化,防止人大干预一般的普通案件;确立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人大代表有权对具体案件提出批评和意见,但不能以个人身份干涉个案,防止人大代表个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对案件施加不当影响;规定监督主体的职权,行使个案监督不能干预具体的审判过程,不能直接处理案件或直接否定司法裁判,监督最终还要通过司法机关本身的纠错机制来实现,避免损及司法权威等等。

  总之,只有立法到位了,让个案监督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负面影响,达致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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