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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玉之讼激活历史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0:59 民主与法制时报

  博物馆保管的清代“玉山子”究竟该归谁?

  □陈默发自浙江嘉兴

  这是一块重达1.5公斤、堪称宝玉的清代“玉山子”。“文革”之前,这块宝玉被市场管理部门查扣;上世纪80 年代,又被有关部门以“无主查抄物”交博物馆保管;直到本世
纪初,浙江嘉善的一位老人,才在一次博物展览中认出了这块 从自己手中被查扣的“宝物”。老人发誓要讨回“宝物”,这一誓言后来成了老人的临终遗言,之后又因此引发了一场广受瞩 目的宝玉讼案。

  今年5月1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宝玉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宝玉的全部诉请,原告及其 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由于此案涉及的是双重“课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已获宪法保障的当代法治环境下,如何解决在特殊历史时期 被查抄的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宝玉案”的例行宣判一如此前的庭审,同样受到包括央视在内的省内外媒体和公众的 高度关注。

  宝玉有“主”

  嘉兴市中院是在今年2月间受理居住在嘉善县的原告李喜平诉该县博物馆、县工商局返还宝玉案的。原告李喜平是已 经去世的、生前发誓要讨回“宝物”的李加良(又名李嘉良)之子。据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诉状,李喜平诉请的理由是:

  1964年8月22日,原告之父李加良(已于2005年4月去世),持自己合法获得的工艺白玉“福如东海”玉 石(俗称玉山子,重约1.5公斤)赴上海,被当时的嘉善县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查获,并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进行财物扣 押,但一直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发还本人。魏塘镇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其制作了查扣清单、谈话笔录,并要李加良写 了检讨书。当时还查明该白玉确为李加良从凤桐公社鑫鑫生产队黄有根处用合法债权购买所得。同年10月6日,该市场管理 委员会负责人郑玉根在处理单上批示:“逾期待了解后处理,郑,10、6。”此玉以后没有进行处理。该私人合法财物一直 被第二被告下属部门非法占有。

  1984年至1985年间,嘉善县查抄财物清退办公室曾将部分查抄物清退给其他被抄户,但对李加良的这块白玉 没有清退。管委会于1986年将剩余无主认领的查抄财物交与第一被告嘉善县博物馆或

图书馆保管,其中从原告之父李加良 处没收的“玉山子”移交给第一被告保管。

  2002年,李加良偶然发现在第一被告馆中展出的“玉山子”即当年被没收的白玉。其展出说明中也明示了来源: “清代初期(文物),1974年在凤桐公社出土,县工商局移交。”只是将发现时间迟标了10年。经当时查扣此玉件的魏 塘市场管理委员会朱锦文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该玉即为1964年他从李加良手中查获的白玉,交给了管委会主任郑玉根。 经律师找到该玉的原所有人黄有根辨认,也确认该玉即是其抵债卖给李加良的白玉。

  李加良于2005年4月去世,临终遗言要求儿子一定要索回该合法自有的白玉。

  2005年5月23日,原告即向第二被告嘉善县工商局提出要求认领“玉山子”的申请。但第二被告以历史问题时 过境迁为由答复不返还。原告又于2005年8月31日向县政府提出发还申请,县政府通过县工商局和县府办以同样理由答 复不予返还和不予受理,并告知可以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2005年10月28日,嘉兴市工商局作出答复,查明了本案 李加良“玉山子”在1964年被嘉善行政执法机关查扣的基本事实属实,否定了嘉善各相关部门“时过境迁不予受理”的理 由。但以此玉到底是否属于李加良所有的归属存在争议的实体理由,不支持原告权属主张,并告知可以向浙江省工商局申请复 核。原告依此申请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月6日作出正式答复,维持两级工商局的答复意见。至此,原告 申请行政救济的所有渠道都已经走完,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

  庭上激辩

  在此前进行的公开庭审中,原告对宝玉提出权利主张,要求被告依法返还。其依据是:

  关于所有权归属。认领“玉山子”事宜虽时间久远,但事实清楚,环环相扣,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现存于第一被告馆 藏展览的“玉山子”即为原告之父李加良所有。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时间应当自第二被告明确答复不予返还“玉山子”,并经过合法复核程序确认 行政权不会返还财物之时开始计算,即2005年7月18日第二被告出具《关于李喜平申请事项的答复》和浙江省工商局2 006年1月6日确认此答复生效时开始计算,此时原告确知自己的民事权利已经被侵犯。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 1月6日开始计算,后延两年均为可诉讼时间。

  关于适用法律。1964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查扣“玉山子”后,仅在处理材料上签署意见“逾期待了解后处理”, 并未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查扣只是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未终局行为,查扣一直延续了42年,程序已经严重违法 。该玉没有被处罚没收,因此所有权没有转归国家,仍属原告。

  法庭上,第一被告博物馆把“有合法来源、受委托保管”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其在答辩中说:“答辩人收藏和保管 该白玉是在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二被告嘉善工商局对该玉的权属提出异议,理由是原告之父李加良当年的口供,承认该玉不是自己的。而原告反对 说,在法纪废弛的“文革”时期,这样的口供是不能作证据用的。工商局的另一个理由,是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李加良买这块 玉不合法,理应由国家没收,是“事实上的没收”。

  但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第一被告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不当得利的他人合法财产的占有人。其 性质是受委托保管人变成了永远的权利所有者。而保管委托人工商局的物权来源是没有合法依据的。第一被告代为保管行政机 关待处理物品,主观上确实没有过错。但是,这不能成为他们不花一分钱就长期占有公民合法财产、甚至成为所有人的理由。 因为代为保管行为并不能改变物权的主权属性,真正的物权权利人随时有权要求返还。

  本案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还是行政案件也成了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 被告辩称本案是行政案件,而原告认为被告目的是想把本案引向政府行为,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民事主体逃避法律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本案中目前仍占有原告财产的被告博物馆,是一个民事主体,没有任何行政职能。第二被告工商局进入本案 是因为要查清民事侵权的前因后果,其地位相当于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到案协助法庭查明真相。因此,从本案的实质 指向看,是民事侵权之诉无疑。被告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将“玉山子”交付没有合法权利的第一被告持有,并不是基于生效 的行政行为,而是对他人财产的乱处分行为,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提起上诉

  5月18日下午二时半,嘉兴中级法院民事庭对“宝玉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工商局将查获的玉山子交给嘉 善县查抄文物图书清理组处理,只是对玉山子的一种处理方法”,对工商局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畴,博物馆没有事 实和法律依据需返还“玉山子”。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要博物馆返还宝玉的诉讼请求,驳回对县工商局的起诉。

  对于嘉兴中院的一审判决,原告当即表示上诉。原告律师分析说,法院认为工商局不是民事被告,驳回起诉。但又认 为博物馆是根据工商局的要求保管,是合法行为。这恰恰证明博物馆民事侵权的前提是由于工商局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侵权 查扣。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一审判决并没有出乎我们的预料。”原告律师在宣判后评论说,“不管如何,法院能够受理并审理42年前发生的 本案,并确认诉权和时效,至少已经充分体现了中国已经有法可依,法院已经介入对一些历史问题的合理审查。中国的法制环 境确实在进步。”

  本案涉及继承权、代位权,涉及法律和政策、历史问题和现实法律冲突、诉讼时效、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文物保护 和公民收藏权等众多法律问题,对于现行司法如何直面历史问题、如何公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都有重要的探索价值。对此, 中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在接受央视《今日说法》记者 采访时,发表了一番意味深长的评论:任何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有力武器,都是法律。但由于我国有过土改、反右、“文 革”等特定的历史时期,处理公民财产权主要是靠政策、靠权力,政府说了算,没有相应地给公民救济权和法律权利。在非正 常的年代,公检法被砸烂,司法是失效的。很多以公权力出面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留下了大量的遗留问题。有的时过境 迁,没有办法了。但本案是一个特例,因为一个行政处理一直拖了42年没有结论。这个“死案”能够激活,是在分析了大量 法律要件后才成功的。中国终于走向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中央已经明确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不是口号,法律是活的 ,要靠法院的司法活动、活的案例,让人民知道中国已经真正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我们已经把一个“死案激活”,下一步要 争取把“活案打赢”,以实际案例检验和证明我们国家法治的进步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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