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能否监督“沈阳嫖娼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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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0:59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傅达林 “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案”引起各级人大代表的关注后,笔者相信法院最终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但就一个具体的 个案,一次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人数如此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这种原本罕见的现象让人不得不 重提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个案监督。
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能不能以个案的形式实施监督,历来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论题。支持者认为,个案 监督是人大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反对者认为个案监督缺乏法律依据,违背司法独立原则。争论相持不 下,但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却越来越热衷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笔者以为,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人大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个案监督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现实中,由于政治体 制结构等原因,司法过程容易受到地方、行政的不当干预,司法本身的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 对法院而言,由于上级监督存在机制虚置,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受限,加之内部监督机制如错案追究等又不健全,因而谋 求体制外的监督途径成为必然选择。以“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事件”为例,具有法定监督职权的机关集体失语之后,如果没有 人大方面的监督,案件就不可能再审了。而人大作为司法系统外的独立机关,可以利用其超然的地位,通过对具有重大影响和 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实施监督,实现个案上的公正,同时也是对司法活动的一种鞭策和支持,督促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司法权 。 在理论上,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人大是国家司法权的权力来源,由 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运作进行监督也是顺理成章。只不过宪法和法律对这种监督的方式、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才使得许 多人对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危险性效果产生忧虑。 由于人大个案监督在现有的司法救济外,开创了一种新的救济途径,其救济程序、方式等均应通过单独的立法进行规 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