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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染丙肝要求赔偿 医院以超时为由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3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金陵晚报报道在听到审判员宣布妻在南京市某医院做手术感染上丙肝的事实成立时,夏成志的心都快要跳出来了,他10年来的奔波终于就要有个说法了。但接下来审判员的一句话又使他瘫坐在了座位上——审判员宣布由于此案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在法援热线江北接待室里,夏成志把思绪翻回到十多年前的那一天。

  患者手术中感染丙肝

  提起已经过世的妻子,夏成志眼中带着几分迷离,说话的语气也缓和了下来。他说妻子贝小玲生前是中学的高级教师,在一次体检中被诊断为左侧乳腺癌。

  1993年7月30日,贝小玲入住某医院,等待左侧乳腺癌切除手术,术前检查肝功能无异常。手术是当年8月5日进行的,夏成志说手术过程中医生给贝小玲输血600毫升,3天后又在病房中输了200毫升血浆。输血后,贝小玲脸色发灰昏死过去,后经医院抢救才渐渐苏醒。贝小玲和家人都以为是癌症的反应,并未多想。

  1994年4月,贝小玲突然被多家医疗机构检查患有丙肝。乳腺癌未愈再染丙肝,对于贝小玲和家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染上丙肝后,贝小玲不得不放弃了乳腺癌治疗,无奈地转入长期无休止的丙肝治疗。

  1999年10月,贝小玲终因病情恶化不治身亡。

  认定侵权却没有赔偿

  2003年11月,夏成志向南京市卫生局及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这次鉴定终因某医院称贝小玲原始住院病历被盗,无法提供病历,而于2004年9月份被迫中止。

  2005年,夏成志以医院为妻子输血感染丙肝,并在第二次住院时抢救不及时导致其死亡为由,将医院告到秦淮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9万元。

  在法庭上,医院辩称,贝小玲及其家人在发现被感染后一直未向医院主张过权利,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于是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夏成志一直以来只是在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判决。

  对判决不服,夏成志向秦淮法院提出申诉,并提出他在1995年3月份就向医院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是,今年5月份秦淮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维持原判。

  是否超时效成争议点

  夏成志一直认为他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为此他也提供了不少证据。在写给记者的材料中他称,1994年6月16日,在妻子被确认感染丙肝后他就曾去过医院医政科不少于两次,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当时他把一叠包括丙肝检验单、申诉材料等在内的材料交给了一个戴着眼睛王姓男医生。但王医生并没有给他签收回执。

  另外夏成志认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是在向医院主张权利,后来由于医院原因鉴定中止,诉讼时效应该从被中止之日算起。而且在之前医院一直隐瞒贝小玲的病情,直到2004年12月底他请律师到医院将病历复印出才知道妻子的病情真相。

  记者联系到医院多名负责人,但医院以“事情久远,记不起来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目前夏成志仍然在利用工作间隙四处奔波,他希望为亡妻讨回一个说法。(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建议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龚拥军律师、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李本进律师、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

  三位律师一致认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应该也算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据夏成志讲他曾到医院主张过自己的权利,但是他必须向法院提供这些主张权利的证据来为自己证明。

  新闻链接

  何为诉讼时效?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杨继军律师解释说,诉讼时效是指: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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