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光”退还顾客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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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2:35 新闻晚报 | |||||||||
□祝玲 通讯员 李鸿光 制图邬思蓓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市民薛女士诉久光百货公司“打闷包”销售“福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予以解除,由久光百货公司还薛女士购买“福袋”款1000元,同时收回相等价值的“福袋”一个。 “福袋”销售不公开
2006年1月29日是我国农历新年春节。地处市中心的久光百货公司为在春节期间促销商品,举办了主题为“大年初一,把福带到家”的销售活动。之前,久光百货公司刊登了宣传广告,广告上载明了销售商品和组合商品名称、原价和现价,并告知活动时间、地点和购买方式是大年初一上午9:15发放购物券,每人限购一份,数量有限,售完为止等内容。2006年1月29日,薛女士以1000元的现价(广告上原价为4980元)领券购买了“福袋”一个,却发现袋口被死死封住,不让看货品实样和衣服尺寸。 薛女士认为,商家既没有在现场店堂内告示这种销售方式,也没有承诺“买后不满意无条件退货”。要求法院对她所购“福袋”作退一赔一处理。 公司不存在欺骗 久光百货公司辩称,商家为了给春节营造喜庆氛围,才组织了这次让利销售活动,花费了大量精力积极组织货源。在举办前,又在媒体刊登的广告及海报上均告知了活动方式,列明了“福袋”中的商品及价格,而且“福袋”中的商品在商场里也有陈列。在薛女士投诉工商部门前,没有接到过薛女士投诉。公司在工商部门调解中表明了积极态度,同意薛女士作退货处理。公司这种销售方式没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也存在侵害薛女士的消费自主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应有知情权 法院认为,首先,久光百货公司刊登的销售广告,虽是不针对不特定人发出邀约,但广告的内容对商品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均有约定,目的是为保证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作为受约人可以拒绝购买,也可以决定接受承诺购买。薛女士排队领取购物券后,在未看到商品实样的情况下,没有拒绝付款,而是接受了这种销售方式,完成了买卖交易。 久光百货公司在出售给薛女士这套组合商品时,封住了袋口,没有提供让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挑选商品的机会,消费者无法看到所购商品。该行为在出售这类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时存在瑕疵,可归纳为违约形态中的履行方法不当,应承担一般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在庭审前,久光百货公司在多种场合表态同意退货,在庭审中久光百货公司又向薛女士表示了歉意,表明也重视了消费者的投诉。法院遂依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