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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未贪分文获刑”是法理常识的回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5:3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曹林

  云南昆明原副市长平愚山近日被判刑,与人们印象中的“贪官”不同的是,司法机关经过依法程序得出结论,这位副市长虽然渎职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有“不作为”,也有“乱作为”,却未查出贪污受贿犯罪,即未贪分文———不过检察院认为,即使平愚山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作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乱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已触犯刑律。(6月10日《检察日报》)确实,对照具体的法条来看,平的行为已触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都与“是否谋取私利”无关,要件是“是否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实际结果衡量,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确实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这个判决是一次法理常识的回归,一次对明文法条的尊重,而不是什么悖离常识、超越法条的重判。人们对“未贪分文而获刑”惊讶,反倒折射出现实对常识的悖离:只抓“贪官”不治“庸官”的狭窄反腐现实,忙于应付贪官污吏的反腐疲劳以及官场政治生态的恶化,使社会集体性地遗忘了“官员应积极为公益服务”的常识,久而久之形成了“只要不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官员就可被法律容忍”的法治幻觉,误以为“官员贪了钱才能被判刑”,官德底线下沉到工具意义上的“不贪”这个最低价值层面。

  这种语境下,一旦常识偶然回归了,人们反以为那是超越常识的特例。

  人们所以愿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政府形成公共权力,是希望这种公权力能够为社会谋福利,提供靠个人和市场难以供给的产品,最底线的要求应该是,公权力至少应能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不会减少———所以,一个官员最底线的职责应该是:保卫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不致遭受重大损失,而不仅仅是“不贪”。仅仅“不贪”的官员对公众有什么价值?纳税人又凭什么花钱供养仅仅“不贪”的官员?

  法律即是一种伦理底线,正是基于这种底线考虑,我们的法律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看到,伦理底线是以公益为本位的,问题的关键在“公共财产是否受损”而非“个人是否谋私利”上。依这个底线,不作为的庸官、乱作为的昏官应该和胡作非为的贪官一样受到法律的问责和惩治,庸官得到惩罚,昏官得到处理,才能在捍卫官德底线的同时压缩贪官的官场空间,进而孤立贪官。

  显然,这个底线在腐败治理现实中被大大地降低了,我们的反腐只抓贪官不对庸官和昏官问责,近年来“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越来越少地被单独运用到对官员的判决中,“是否谋取私利”成为最重要的定罪标准———底线的节节败退中甚至出现了这样病态的价值观:即使贪污了,只要不是为私而是为公(比如部门利益),也是可以谅解的;即使贪污了,只要没有放到自己腰包,而是捐给了公共事业,比如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也是可以原谅的。官场政治生态的恶化,已严重扭曲了人们正常的价值观,公众的正义感被严酷的现实逼得节节败退。

  未获分文而获刑———期待这次法律常识的回归,能对底线下沉官德进行一次有力的提升,对那些不作为的庸官和乱作为的昏官形成法律威慑。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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