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救助制度不可能覆盖所有人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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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3:0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如何救助,民政部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救助站管理处处长王素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王素英介绍说,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后,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小君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我们除了从道德的层面谴责那些视生命如草芥的人之外,再无任何办法对他们进行惩戒。救助站提出先救治后救助是依据长沙市的文件,并不是自己的规定;110民警既不是救助站也不是医院,对于流浪汉的安置,他们只能送救助站;120急救人员接到电话后也及时赶到现场,没有往医院送理由也很“充足”,既然是110要送的人,110就得一同前往,理由是好多医院不接收“无主病人”。所以,从狭义的工作职责来考量,三方人员似乎都尽责了,都没有半点儿失职。 杨小君说,救助制度中应当引入“首接负责制”。110第一个接报后,救助站不予接收,就不能离去;救助站在110送来要求救助的人,在先救治还是先救助之争没有结论时,就不能简单地拒之门外;120没有得到110的配合,但既然接到急救指令,就要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医院抢救。如果有这么一个制度,三方就都不敢推诿。此外,对于三方单位来说,经费少也是一个因素,还存在一个究竟如何结算的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救助站管理人员告诉记者,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颁布的实施细则规定,目前我国确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在我国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并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如果很多人都知道了,一些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了逃避责任,让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都跑到救助站,有悖于救助临时性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一个是社会的制度特别是社会规范,它所能够解决的问题都是局部的、个别的,不要希望一个制度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如果我们面对更大范围的困难群众,那我们就应该思考建立更新的、更全面的社会救助措施,来解决这些人的困难。要给这些人提供一些最基本的城市生活保障,要对他们的教育、治安管理负责任,要用疏而不是堵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