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免费午餐是一种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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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0:13 中国环境报 | |||||||||
◆陈廷榔 汤河水库上游地区的政府和群众认为,既然上游向下游做出了供水贡献,自身又无力发展,富裕的下游应当对上游进行补偿。随着生态保护压力的增大、上下游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观念的深入人心,上游地区的这种利益诉求将会越来越强烈。
虽然支援、帮困、扶贫的实际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等同于生态补偿,但是,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是建立在道义上的、自愿的,后者是建立在责任上的,必须执行的;前者可以根据意愿支付多少,且随时可以中止,后者一旦确定下来,就要按照规定、标准来实施。而且,在支援、帮困、扶贫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游是基于道义的施惠者与受惠者的主客关系;在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游是基于市场的买者和卖者的平等关系。从长远来说,这种援助、帮扶性质的补偿无法适应生态保护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一是无法真正完全体现生态服务功能的真正价值,也无法让人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二是无法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平等的价值观念,权利和责任不匹配;三是无法确保支援的钱物真正用到生态保护上,生态服务的数量、质量也难以保证;四是下游地区失去了要求上游地区履行责任的权利,上游失去了要求得到补偿的权利。 流域生态保护是长期的任务,而不是权宜之计。由于一水相依,上下游构成了唇齿相依的利益关系,在水资源越来越稀缺、环境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下游富裕地区难以“独善其身”,上游地区也不能“以邻为壑”。上下游紧密的利益关系包含着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需要以合作的精神共同维护,制度则是确保权利得到享受、责任得到履行的根本途径。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都要通过制定政策、法律来对生态补偿予以合法化,通过制度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下游地区既有责任对上游地区进行生态补偿,也有权利要求其提供良好的生态服务;上游地区有权利得到生态补偿,也有责任保护好生态环境。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反映出了当下的一种价值取向,体现了社会进步。这既是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协调利益关系的手段。解决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不仅是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而且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