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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始实行渭河排污许可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0:25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6月13日电 (记者冯国) 为严格控制渭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善渭河水质,陕西省环保局日前出台了渭河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凡是向渭河流域排污的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按照规定,凡需要向渭河流域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领取许可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生产工艺和装置及污染治理设施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是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三是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经安装或有计划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水流量装置。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以上规定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限期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在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变化超过20%),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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