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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险些赔了婚姻又丢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2:34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顾建国

  晚报讯 男女双方离婚时,在协议离婚书中约定离婚后的10年里,前夫每年给付前妻精神损失费5万元。可在离婚后,前夫拒绝支付精神损失费给前妻。前妻为了讨要这笔钱,向黄浦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驳回了前妻的诉请后,前妻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二审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调解,前夫一次性支付前妻30万元。

  2004年2月底,唐小姐与丈夫吴先生在黄浦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六条载明:“吴先生愿意每年支付唐小姐精神损失费5万元止,贴满10年。”可协议签订后,吴先生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向唐小姐支付精神损失费。唐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

  唐小姐称,吴先生答应两年后回来复婚,如果吴先生回来复婚就不要精神损失费。现吴先生不愿意和自己复婚,故要求吴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

  被告吴先生辩称,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故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因唐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唐小姐的诉讼请求。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四种情况。本案唐小姐与吴先生离婚协议书中虽签署了精神损害费内容,但原告并未能举证被告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的发生以及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原告自认有关精神损害损失费的签订是出于复婚目的,更证明了当时原、被告双方并未对精神损失费的真正给付表达自己真实意思,完全系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误解。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最后判决撤消唐小姐与吴先生当初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条款,并驳回了原告唐小姐的诉讼请求。唐小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调解意愿,吴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唐小姐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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