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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好事,我们期待已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6:16 深圳晚报

  这是好事,我们期待已久

  市律协新闻发言人回应《规定》出台

  “《规定》的出台,不仅是深圳律师界,也是全国律师界期待已久的事情!”昨天,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深圳刑事法律博士于秀峰语调轻松地回应了本报记者的有关采访

  于秀峰说,我们做律师的都有同感,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差事不好做。因为国家没有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文件规定,因此,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的活动受到了很大限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是身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苦恼和遗憾。

  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非常敏感。虽然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个举措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来说是一个飞跃式的进步,几乎接近了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律师妨碍侦查,《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十八条,防止律师引诱证人做伪证。与此相应,《刑法》增加了第三百零六条。于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状况,就处于了比较尴尬的地步,其活动和权利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不能与司法机关“配合”去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这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而不是“包庇犯罪”。因此,保障刑辩律师会见权,是在追求司法公正上迈出的重要的一步。而此《规定》中,保障律师会见权成最大亮点。

  要做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做到程序公正。“佘祥林一案”给了人们很多启迪,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如果当时此案在侦查、诉讼、审判过程中,都允许律师在场,而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能够有效监督的话,这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会有很大帮助。

  而深圳出台的《规定》,就是赋予了刑辩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更多、更明确、更具体的权利,这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实践中,这个《规定》也必将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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