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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可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6:16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独家专访《规定》起草人之一郑剑民,郑剑民表示

  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可投诉

  本报记者赵笑梅曹颖报道历时两年八个月,十易其稿,《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在前不久通过了深圳公、检、法、司、
安全、海关六家职能单位的会签。昨天,在律协公布了这一消息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规定》的起草人——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郑剑民。

  细化《刑事诉讼法》让律师有章可循

  记者(以下简称“记”):作为《规定》的起草人,你参与了从酝酿、修改到诞生的全过程,其间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可想而知,请问你做这一切的初衷是什么?

  郑剑民(以下简称“郑”):初衷很简单,就是为了“维权”,也可以说是改善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逻辑不够严密、措辞不够严谨、可操作性不强,《规定》实际上就是细化了《刑事诉讼法》里有关律师诉讼权利的条款,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没有一种执法行为像刑事诉讼这么严重,它关系到的不单是人的财产、自由,甚至是人的生命。如果律师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更加得不到保障。记:这个细化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郑:举个例子来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个所谓的有关情况究竟是指哪些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根据侦查机关在场人员把握的尺度不同而因人而异的,让很多律师十分头疼。我们在《规定》中第五条中详细规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八种情况。当这些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们可以拿出文件有章可循。

  与国际接轨深圳走在前面

  记:据了解,关于刑辩律师权益的问题,六个职能部门联合发文,这在中国还是首次。

  郑:在此之前,珠海曾经出台了《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它是作为地方法规发布的,除此之外,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江苏等地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像这么大规模的由六部门共同签署文件的,深圳是真正的全国第一。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将海关纳入其中,这在内地城市是前所未有的,其实海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审理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记:深圳的《规定》与其他地区的同类法规规定相比,有哪些独到之处?

  郑:最关键的一点是,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参考了联合国的有关司法文件,可以说在与国际接轨方面,我们走在了前面。具体来说,我们明确地建立了投诉机制。英国有句谚语说“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不是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有一个明确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这在我们以往的法律中往往是被忽略的。我们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本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涉及不及时安排会见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予以答复。”

  当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我们在强调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了律业操守和自律,对于违规甚至违法的律师,我们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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