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地铁“偷窥男”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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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6:16 深圳晚报 | |||||||||
偷拍地铁“偷窥男”惹争议 上海有人为警醒女乘客注意将偷窥者照片公开 据新闻晨报报道今年6月9日晚上23时55分,一名自称“销售主管”的上海人乘坐地铁时,发现旁边一名男乘客正用手机偷拍女孩裙底。他唯恐现场揭发其丑行会被抵赖,于是
“销售主管”这一行为顿时受到了不少人,尤其是女士的支持,大喊畅快淋漓,“能再清楚点就好了,号召大家坐地铁只要看到他就鄙视他!”。但也有部分人严厉地提醒:“你这不是也在偷拍吗?”对此“销售主管”认为:“我是偷拍,但是我没有偷拍女孩裙底。”他表示,“我这样做是想提醒女孩子,看到这样的人一定要小心。”记者在网上看到了“销售主管”连发了3张照片,但照片非常模糊。 “公布偷拍者的方式属于正当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中的‘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面对偷拍“偷窥者”事件,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表示,有时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必须对某些人的肖像进行公开使用,例如曝光虐猫者的照片、通缉逃犯而印制照片发布通缉令等等,尽管这时使用了特定人的肖像,但是均属于合法使用。 此外,商建刚表示,一般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都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这件事不牵涉肖像权。对于名誉侵害中的照片,必须是反映当事人的面貌特征的正面照片。“如果照片模糊不清,或者难以辨认当事人的特征,那么也没有达到名誉侵害的程度。”(毛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