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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不再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6:16 深圳晚报

  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不再尴尬

  ■深圳六部门联合发布《若干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章可循

  ■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成最大亮点

  

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不再尴尬

  本报记者赵笑梅曹颖通讯员王红报道在深圳乃至全国,给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律师,可能会遇到“三难”:阅卷难、审查难、调查取证难。其原因是目前在我国,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尚无章可循。不过,这种局面在深圳将出现转机。昨天,记者从市律师协会了解到,深圳六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给深圳律师界带来了巨大震动,它被认为是填补了深圳乃至全国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文件法规的一个空白,也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了有益尝试。

  从2003年10月开始,在市政法委主持下,《规定》起草历时两年半,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安全局、深圳市海关缉私局、深圳市司法局联合会签完成。《规定》的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多部法律文件规定,并结合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于秀峰说:《规定》的出台,不仅维护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更标志着深圳法制环境建设正朝着更加民主、更加科学的方向迈进。

  据了解,《规定》赋予了刑辩律师更多、更明确、更具体的诉讼活动的权利,保障律师会见权成为最大亮点。如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须经过批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但不得干预、影响律师的正常会见等等。此外,《规定》还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律师贯穿于对案件侦查、诉讼、审判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的活动权利,这对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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