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通知陈水扁20日前决定是否就罢免案答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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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6:39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6月13日消息台“立法院院会”今天通过“罢免陈水扁案”交付“全院委员会”审查,“立法院长”王金平随即批示“立法院”发函通知陈水扁至迟20日前决定是否提“答辩书”并函复“立法院”。 据台媒报道,早先有岛内媒体报道称陈水扁将对罢免案提出“答辩书”,但陈水扁办公室公共事务室发布新闻稿表示,该报道系引述相关人士间意见交换性质的说法,目前陈
王金平对此表示,他也不清楚陈水扁最终是否“答辩”,但“罢免陈水扁案”顺利付委后,他已批示发函通知陈水扁。 王金平同时表示,上午有蓝营“立委”向他反映,希望邀请陈水扁夫人吴淑珍等“第一家庭”成员,以关系人身份列席“罢免案”审查会,他将在15日召集朝野协商确定审查程序。 但对于“立法院”能否邀来遭指涉弊当事人等列席答辩“罢免陈水扁案”,王金平语带保留地说:“朝野同意,我就同意;协商的事,不成就不成。” 报道还引述台“立法院议事处”的话表示,台“立法院”以“咨文”方式函送陈水扁办公室,若陈水扁选择答辩,就应从明天起一周内,亦即应于20日前以“咨文”方式函复“立法院”,由“立法院秘书处”收文转交“议事处”。 据台媒指出,所谓“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4条之一规定,罢免经1/4“立委”提案,交由“程委会”编议程提报“院会”,并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于15天内完成审查;“全院委员会”审查前,“立法院”应通知被提议罢免人于审查前7天内提出“答辩书”。 被提议罢免人不提出“答辩书”时,“全院委员会”仍得径行审查;“全院委员会”审查后,即提报“立法院会”记名投票表决,经2/3“立委”同意,即宣告罢免案成立,并咨复被提议罢免人。 台“立法院临时院会”今天同时通过“程序委员会”建议,决定6月21日、22日、23日及26日4天召开“全院委员会”审查“罢免陈水扁案”。审查后提报“立法院会”27日记名表决。 (云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