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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阵爆炸声惊醒梦中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7:29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两年前,泉州西湖小区停车场起火,66位车主受损。昨日,记者从泉州中级法院获悉,第一批14位受损车主的火灾索赔官司,二审改判: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停车场管理人王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一审判决,由被告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车主赔偿金。

  [事件回放]

  百余车辆化为灰烬

  2004年9月16日凌晨,鲤城区开元街道西湖小区12号楼架空层停车场,突然起火并引起连环爆炸,大火持续一个多小时后得到控制。停车场内停放的97部摩托车、6部电动车、2部三轮摩托车被大火烧成灰烬,9部汽车不同程度烧损,部分建筑、住户家用电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83.1万元。

  事后,泉州市鲤城公安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责任书中,认定12号停车场的承包人王某、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物业]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据了解,此前一审鲤城法院判决,由被告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车主赔偿金,驳回车主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表示不服,并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方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是错误的。由于小区建设较早,没有规范的物业管理,没有业主委员会,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更没有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进行保管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他们认为,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指不动产的管理;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包括对车辆的管理。

  [法院]

  属保管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车主按月交纳停车费,将车寄存于停车场,(与物业)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这场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保管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其定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不妥,应予更正。但原审原告以财产损失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并在庭审时明确是违约之诉,因此,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还认为,物业与车场承包管理人,均负有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责任书中,无法认定火灾事故直接责任,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物业公司的过错引起的。故双方应承担损失额的35%赔偿责任,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车主]

  准备提起申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其余30%的损失,要由住户自己来负责。

  “停车费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交了。为什么车被烧坏了,自己还要负责?”许多受损住户表示还要提起申诉。

  此外,二审法院的判决还给一审法院出了道难题。目前,该事件中提起诉讼的共66位车主,另外还有52位车主的案件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一审鲤城区法院是要根据曾做出的一审判决来处理,还是要参照泉州中院的二审判决?许多车主表示十分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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