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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10元农民看病也可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康云)今后,全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只要交10元,也可像城镇职工一样,看病按比例报销,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的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说,在我省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凡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都可以享受到省级财政的补助。2006年全省争取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60%;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

  农民交10元政府补10元

  根据《通知》,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从今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将对试点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40元。

  据悉,省级财政将对参合农民实行分类补助。第一类: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30元。第二类: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24元。第三类: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16元。第四类: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10元。

  孕产妇住院分娩费可报销

  《通知》要求,试点县(市、区)要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报销范围,并享有与参合对象同等的报销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农民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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