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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不支付补偿金企业不能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2: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海口6月13日电(记者赖志凯 实习生王凡)海南省人劳厅今天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同时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一次裁员超20人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意见》强调,各市县按照海南省失业调控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失业预警机
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避免集中推向社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意见》指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合格后,每人按不超过3万元额度发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额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意见》明确,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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