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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太糊涂儿子告老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3:00 现代快报

  快报南通电(通讯员钱军吕群王坚记者杨坤)海安一名厨师被节能炉炸伤全身。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父私刻他的私章,与节能炉销售商签订协议,放弃了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6月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送达,其父的这一“代理行为”被判为无效。

  2005年初,海安县三农民吴某、陈某、王某决定合伙在苏州开一家粥馆,聘陈某的儿子景某为厨师。8月6日清晨,节能炉突然发生爆炸,正忙于煮粥的景某身体的80%被热蒸
汽烧伤。在景某住院期间,景某的父亲陈某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找到节能炉销售商缪某,要求赔偿。经过反复交涉,缪某作出妥协,表示可以重新给他们一台节能炉。

  陈某一心指望着粥馆早日恢复营业,没有往深处想,也就同意了。此事,儿子景某处于无菌病房中,自然不能前来签字,陈某就擅作主张替儿子私刻了一枚印章。9月1日,陈某、王某和缪某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景某的受伤与节能炉质量无关。

  今年2月,景某将父亲陈某、吴某、王某三名合伙人及销售商缪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海安县法院判决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后,销售商缪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通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车被盗看车人买单

  □快报讯(通讯员建法记者马乐乐)停放在小区里的助力车被盗,失主状告看管人员和物管。

  原告王某住在南京河西一老小区,2005年7月28日上午,他发现摆放在小区车棚内的金城小天使助力车丢失,当天下午向警方报案,但案件至今尚未侦破。这个收费车棚是陈某从物管那里承包管理的,王某觉得陈某和物管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将他们告上建邺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000多元。

  建邺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将其自有的助力车摆放在车棚内,就与陈某之间产生了车辆有偿保管法律关系,在陈某保管车辆期间车辆丢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管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其对车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疏于监督和管理,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都在法庭上说,原告的助力车当天没有停放在陈某管理的车棚内。对此法院认为:两被告应对原告车辆是否停入车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应推定车辆系停在被告管理的车棚内丢失的法律事实。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各项损失3970元,物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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