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被盗看车人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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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3:00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通讯员建法记者马乐乐)停放在小区里的助力车被盗,失主状告看管人员和物管。 原告王某住在南京河西一老小区,2005年7月28日上午,他发现摆放在小区车棚内的金城小天使助力车丢失,当天下午向警方报案,但案件至今尚未侦破。这个收费车棚是陈某从物管那里承包管理的,王某觉得陈某和物管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将他们告上建邺区法院,
建邺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将其自有的助力车摆放在车棚内,就与陈某之间产生了车辆有偿保管法律关系,在陈某保管车辆期间车辆丢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管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其对车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疏于监督和管理,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都在法庭上说,原告的助力车当天没有停放在陈某管理的车棚内。对此法院认为:两被告应对原告车辆是否停入车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应推定车辆系停在被告管理的车棚内丢失的法律事实。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各项损失3970元,物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