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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北眼镜行”赔“西北眼镜行”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5:0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渭南讯(记者郝建国)因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引发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新西北眼镜行”利用原告“西北眼镜行”的知名品牌“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原告“西北眼镜行”经济损失16万元。

  原告西安“西北眼镜行”诉称,自己是“中华老字号”企业,“西北眼镜行”是企业注册商标。被告渭南市“新西北眼镜行”以及其在富平、蒲城、大荔等地多家分设机构未
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西北眼镜行”并将其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经营,造成了公众的误解,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为此,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3万元。

  被告辩称,“西北”二字作为方位地名,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合法使用。且自己使用的牌匾、门头、销售凭证等与原告的相应内容根本不同,不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渭南市中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两家眼镜行的门头、配镜处方、印章等含有“西北眼镜行”文字的检材进行相似度以及总体设别调查。鉴定结论为:1/3以上的被调查者对两家眼镜行产生混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渭南市“新西北眼镜行”及其多家分设机构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及名称权的侵犯,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新西北眼镜行”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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